外國人(自然人和法人)通過跨生物體之間的合法交易(買賣協議,贈與契據,生活護理合同等)和合法交易獲得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不動產所有權的權利mortis causa(通過繼承)由《所有權和所有權關係法》(“ SFRY官方公報”,第6/80和36/90號,“ SRY官方公報”,第29/96和“第115/2005號《 RS官方公報》(州法律,以下簡稱為“法律”)。
該法律的規定規定,在塞爾維亞進行活動的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根據互惠獲得對進行此類活動所必需的不動產的所有權,而不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從事活動的外國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對等條件下,與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其他公民一樣,獲得住宅建築中公寓的所有權。
該法律沒有規定獲取不動產所需的對等問題。因此,認為這種收購不需要與相關外國存在合同(外交)互惠關係,但只要該國的立法機關允許在非實質性條件下為外國人收購不動產就足夠了。比國內法規定的條件困難得多,而且在實踐中,同樣允許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在該國領土上獲取不動產(事實互惠)。
關於自然人通過體內合法交易取得不動產的權利,塞爾維亞共和國與少數國家建立了互惠互利。在其中一些國家,對等明確地是契約性的,而對於其中一些國家,這種對等是通過應用最惠國條款而存在的。這些國家是以下國家:英國,美利堅合眾國,荷蘭王國和日本。
關於未與之簽有互惠協定的其他國家,司法部根據對該問題進行監管的國家的法律法規,即通過交換票據,與許多國家建立了互惠的存在,例如:以色列,伊朗,愛爾蘭,意大利,日本,亞美尼亞,南非共和國,約旦,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加拿大,中國,塞浦路斯,黎巴嫩,拉脫維亞,立陶宛,利希滕斯坦,盧森堡,匈牙利,馬耳他,摩洛哥,墨西哥,摩爾多瓦,德國,新新西蘭,挪威,巴拿馬,秘魯,波蘭,葡萄牙,俄羅斯聯邦,羅馬尼亞,美利堅合眾國,新加坡,敘利亞,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土耳其,烏茲別克斯坦,烏克蘭,芬蘭,法國,荷蘭,克羅地亞,黑山,捷克共和國,瑞士聯邦,瑞典,西班牙,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塞拜疆,薩爾瓦多,卡塔爾,古巴,塞內加爾,也門,佐治亞州。
對於此處未指出的國家,建立互惠程序可能正在進行中,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向司法部尋求澄清。
關於獲得農地所有權,《農業土地法》第1條(“ RS官方公報”,第62 / 2006、65 / 2008 –州法,第41 / 2009、112 / 2015 i 80/2017號)明確規定規定外國自然人,即法人不得是農業用地的所有人。該法律第2條規定,農業用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田地,花園,果園,葡萄園,草地,牧場,魚塘,蘆葦平原和沼澤地)以及可以轉化為農業生產用途的土地。
與農業用地交易有關的例外情況涉及歐洲聯盟成員國的公民,在下列情況下,他們可以通過有償或無償的合法交易獲得最多2公頃的農田作為私有財產:(i )如果外國公民在進行農業用地交易的地方自治政府中具有至少十年的永久居住權;(ii)外國公民是否在有合法交易的情況下耕種了至少3年的農業土地(有償或無償);(iii)外國公民擁有註冊農業經濟並具有家庭農業經濟持有人身份的活躍地位根據安排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法律,連續至少10年;(iv)外國公民是否擁有從事農業生產的機械化和設備。
合法交易的對像只能是私人所有的土地:(i)如果該土地不是特定法律為建設用地目的的農業用地;(ii)如果這些土地不屬於受保護的自然資源;(iii)此類土地是否不屬於軍事設施和軍事設施或與之不毗鄰,以及是否不位於軍事設施,軍事設施,軍事物體和軍事基礎設施物體周圍的保護區之內;如果它不屬於地面安全區且不與地面安全區接壤。
距塞爾維亞共和國國家邊界不超過10公里的私有土地可能不受此類合法交易的約束。
外國自然人可以按照互惠條件,通過繼承取得與國內公民相同的條件獲得塞爾維亞境內不動產的權利。
對於相對於通過繼承獲得的不動產擁有權而言,不存在合同互惠的國家,從長期的實踐中得出的觀點表明,並不需要每個國家都建立互惠。應當以每個國家承認我們的公民繼承不動產的權利為前提,除非另行證明,否則,這意味著外國公民可以根據有關各方可能提出的事實互惠,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繼承不動產。證據相反。